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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东江河道构建物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整治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河道构建物进行深入调查,对每个构建物的规模、用途、办证情况、业主名称等登记造册;对在建违法构建物坚决责令停工,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对构建物业主和两岸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构建物业主和群众遵纪守法,支持整治工作。
  对调查摸底的码头等构建物,由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东江航道局,惠州海事局,市和相关县、区的港务、环保、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分别确认是否办理了批准手续。
  (二)科学设置、统一规划。在县、区对辖区内河道构建物深入调查基础上,由市港务局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结合城市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在确保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并与相关城市规划协调一致等前提下提出码头等构建物设置的总体布局、经营项目和整治时间表。《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清理整治,合法经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整治计划和时间表,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性质认定→依法处理→规范管理”顺序实施整治。
  性质认定:同时依法取得省水利厅、省航道局、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港务部门和海事部门批准文件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立项的在建各种码头、永久堆场等为合法在建构建物;同时依法取得省水利厅、省航道局、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事部门批准文件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立项且取得港务部门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已建各种码头、永久堆场等为合法构建物。否则为违法违章构建物。
  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东江干流惠州河段两岸已建的各种临时堆场等为合法临时堆场,否则为违法违章临时堆场。
  依法处理:对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依法可以整改的违法违章河道构建物,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依法经营。逾期未完成补办手续的,暂停经营使用;对不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影响防洪、河道和航道安全,不能整改的违法违章河道构建物,依法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强制拆除。
  规范管理:通过整改依法取得许可的构建物业主,应严格按照构建物规划和许可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和经营污染水体和环境的项目。否则,由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单位依法处理。港务、水务、航道、环保、城乡规划、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构建物经营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经营立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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