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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邯郸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可采用多种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指令计划项目采用会议验收或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指导计划项目可以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或计划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实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网上(通信)评审验收: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组织验收部门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七、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在市科技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不再邀请技术专家。
  八、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提交验收资料。
  2、市局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
  3、组织或委托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九、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合同书(指令计划项目)或项目申请书(指导计划项目)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指导计划项目除外)
  6、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通过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交邯郸市科技鉴定(评审)证书。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十、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总量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验收证书,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十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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