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2009年度新农合运行方案审核情况的批复
(淄卫字[2008]304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并相对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程序和补偿方案,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转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门诊、住院补偿政策的意见和措施。根据省《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通知》要求,对各区县卫生局上报的《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核,并针对各区县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要按照省、市规定,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在本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再办理转诊手续。要简化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严禁借新农合的名义截留患者,严禁对参合农民正常跨区域就医设置障碍。要加强健康体健管理,并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基金从门诊统筹基金或其它基金中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的规定。
二、要实行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三、规范门诊、住院补偿政策。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补偿政策,门诊统筹封顶线不能过低,要从形式到内涵上改变家庭账户补偿模式。要按照省、市要求设定住院补偿起付线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省、市规定设定起付线。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距不能过大,严禁人为压低二、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四、要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和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能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五、要规范报销补偿政策。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当享受相同报销补偿政策,不应以参合人其它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享受其它优惠作为是否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的依据;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统一报销比例,不能对各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设定特殊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