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 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 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