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民〔2008〕9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发放程序,防范问题发生,经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同意,现将《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