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财会〔2009〕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和《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程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2007年3月13日印发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件在河北财政网站(www.hebcz.cn)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人:马长增
联系电话:0311-87888334 87011251-6819
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附件1: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