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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定期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培训和检查,提高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水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制定《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制药、冶金、建材、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4.5%;加快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2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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