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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十三)《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第4项、第5项(交公路发〔2005〕468号)

  “四、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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