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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你市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请你市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本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宁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宁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内容说明:

  1.下列法定依据为省政府批复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下位法不再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调整,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38条 (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28日颁布,1992年8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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