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进行整合和公共化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级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福州、厦门、泉州确保每名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5万元,其他市(县)确保不少于4万元,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消防队员牺牲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协调省民政厅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