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08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集中智慧,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正确决策,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各副院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法院审判工作和重大行政工作情况。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具体主要审议以下工作事项:
(一)讨论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题汇报材料;
(二)讨论决定向党委、上级法院所做的工作情况汇报或专题调查报告;
(三)讨论决定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召开的各种专题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决定财务预算、决算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物质装备购置、基建项目等开支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法院重大财政开支、干警福利和法院工作人员奖惩费用支出等重大事项;
(七)部署召开有关法院工作的重要会议或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其他党组成员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入议程。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院长办秘书通通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有关部门应在会议前三天将会议材料提交给院长办秘书。院长办秘书在开会前一天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相关会议材料等,通知并分送各与会人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表决通过。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一经会议讨论决定,必须坚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