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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5、本院各部门接受有关部门赞助财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的;

  6、各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9、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情的报道或有关重大“忧”信息的报送;

  10、机关及生活区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1、机关及生活区发生霍乱、非典等严重疫情的;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本院重大事项需要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的,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其请示报告的,以中院名义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三、基层法院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方面

  1、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一次超过10人的;

  3、中层以上干部人事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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