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08年11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在案件审理、机关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或新型案件;
9、基层法院提交研究的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上下级法院之间有较大分岐的案件;
10、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超过一个星期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工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干警父母、子女病故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外单位借用帐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