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协助院长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并给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执法监督卡”以及征订每年度《人民法院报》;
10、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分组审议或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期间,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派员到会做好听取同级人大代表审议或讨论意见的收集,及时研究,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和人大、政协办公厅;
11、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络室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基层法院要与中级法院紧密配合,积极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事项,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情况。
第六条 联络室每半年要邀请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或旁听重大案件的庭审或重要案件的执行,每次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少于8-10人。
第七条 联络室要结合法院半年工作情况、年终工作总结,针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法庭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
第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持“执法监督卡”到市辖各基层法院、中院各审判庭查询有关案件,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联络室应督促各被查询单位或部门的主办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联络室对人大、政协交办、督办、催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凡联络室转办的事项,各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或无故拖延,违反上述规定,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如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党委、人大通报批评的,年终考评时,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评比予以“降一等”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