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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
(2008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院内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由法院主要领导主管。联络室设在法院办公室内,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一名院领导担任联络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任副主任,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各一名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秘书为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联络室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各审判庭和后勤部门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兼管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络室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

  1、积极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

  2、主动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重大案件开庭审理、宣判以及对重要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监督;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评议、旁听庭审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到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研究,并向院党组提出落实的措施;

  5、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并及时报告结果;

  6、认真做好人大、政协机关交办、督办、催办案件的登记、转办、反馈结果的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7、协助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的视察和调研等事务性工作;

  8、协助院领导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走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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