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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若干规定

  23、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4、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
  25、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26、依法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的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7、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全面引进听证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作出倾斜,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28、凡决定属于法院赔偿的要带头赔偿,使蒙受冤屈的当事人尽快得到经济补偿,以取信于民。
  29、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对少年罪犯有减轻、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法定情节的,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理;可以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
  30、加强对少年罪犯和缓刑人员的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
  31、在审理假释案件中积极引进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假释案件审理工作透明度。
  32、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及时为群众解纷止争。
  3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代理人或辩护人。
  34、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理,公民持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执行工作方面

  35、认真执行案件不预收受理费制度。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可不预交执行受理费,待执行回款后再从中扣除。
  36、严格监督评估、拍卖机构依法评估、拍卖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确保拍卖款项准确和安全。
  37、文明执行,不得滥用执行权,不得耍特权、耍态度,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38、切实重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要认真进行审查并进行听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39、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执行措施。
  40、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严禁动用并及时处理。
  41、实行举报有偿制度,在本市两级法院中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专人接待;对举报线索,执行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查证;对经查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兑现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人身安全。
  42、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后一个月内,执行主办法官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不力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其所在法院申请更换执行法官,受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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