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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若干规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若干规定
(2008年11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制定司法为民的若干规定:

  一、 立案、信访工作方面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负责接受来访、来诉的第一个工作人员要文明、热情地接待,认真地做登记事项和催办工作,不得推诿,并负责答复当事人。
  2、实行来信来访限时答复制度,其中对首次来访一般不得超过20天并必须有书面答复。
  3、实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即时受理制度,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当场签发听证通知,安排听证时间;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告知,可随后补交,并不受受理案件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当事人的申诉没有得到解决的案件,必要时由院长、庭长参加听证。
  4、设立自动查询系统,中院拟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触摸查询机,供当事人查询审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法律咨询,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没有条件设立自动查询系统的基层法院,也要实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案件指导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诉讼指南》,对涉诉群众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中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5、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在立案大厅及审判区内设立专人值班,负责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确保审判工作有序进行。
  6、设立院长庭长接待日制度,以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及时性,提高接待效果。
  7、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判案件当事人,可先行立案,不先收费,切实做到既按规定办事,又体现以民为本原则。
  8、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证据)和非诉财产(证据)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负责立案、裁定及保全的有关人员应在48小时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听证。
  9、实行接访通知制度,对涉及某类案件专项问题或其他问题的来访,由立案庭通知各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接待并书面反馈情况给立案庭信访组。
  10、严格案件依法收费制度,所有案件收费项目一律依法、公开;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等费用;所有收费须由银行代收,不得自行收取。
  11、进一步健全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制度,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提出诉讼、执行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执行时效、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的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在庭审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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