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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办件要及时立项登记,认真做好分流转办,对于交办和转办的查办件,应积极主动地与承办业务庭室沟通,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定期催办,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 督查办的主要职责是: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督查事项负责;就督查内容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拟办意见,并对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由几个部门或两级法院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进行协调,承办部门之间也应主动加强联系;搞好督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总结、通报、综合,中院督查办还应做好对基层法院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中院和各县、区法院应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年度督查督办事项按期办结率应达80%以上,报告结果率应为100%。对督查督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给予其奖励直至记功。

  第十一条 对不重视督查督办工作、推诿拖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拒不落实、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分别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三章 办理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查办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同级党委(含政法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转来的查办件;

  (二)上级法院转来的查办件;

  (三)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上述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批给院领导的查办件;

  (五)“院长接待日”接访群众反映案件的查办件;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督查员对交办案件统一编号,填写《收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并呈督查办审批后,及时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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