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2008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督查督办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批示的查办案件或事项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是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全市两级法院必须把督查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为法院中心工作服务、为落实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特案特办、急事急办、讲求效率质量、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位副院长具体分管,成员应以办公室和主要业务庭室人员为主。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应及时向党组汇报重点查办件的办理情况,并对上级领导和交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督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中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交办工作会议,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超过时限不报告的承办单位,通报给院长或主管院长。
第六条 办公室是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全市法院要在办公室内设立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配备专(兼)职督查员负责督查工作。本院各庭处室要设一位中层副职担任督查员,负责联络、督查、承办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院院长办公室秘书兼任督查员,具体负责全市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区法院督查办要配备一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专业水平、综合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督查员,并报中院备案。督查员要求相对稳定,各县、区法院需要调整督查员时应及时向中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