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并报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邀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厅局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来我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3.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各项基础材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档案。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3年9月)。
1.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遥感测试。
2.遥感测试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公示评审意见。
5.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我市进行审定,审定通过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资金保障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以各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拓宽城市绿化投、融资渠道,坚持绿化建设的多元投资格局,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通过城市开发、市政工程、旧城改造等项目实施带动绿化建设。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营造宜业宜居人居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配合、多方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方针,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任务落实。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法规及创建标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意识,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