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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科学地配置水资源,确保城市绿化用水;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库)、渠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建设、管护等工作。河道绿化普及率(%)≥80%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9% ;城市污水处理率(%)≥80%。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绿色社区”或“环境友好型社区”评选、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及环境噪声监测等工作。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40天;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00dB(A)。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承建的公交停车场和客运站的绿化建设工作;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
  (十三)市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保障。
  (十四)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建设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化达标;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绿化养护工作。住房保障率(%)≥8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十五)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要求,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十六)市文化局:负责做好全市文物单位古迹保护及绿化工作。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制定并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宣传计划,开办公益性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制作首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电视片。
  (十八)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景区(点)绿化工作。
  (十九)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市属学校绿化建设;做好本系统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爱绿、护绿意识的教育引导工作。
  (二十)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园林行业科研指导及科研人员培训;把园林科研列入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重点支持领域。
  (二十一)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0%。
  (二十二)市综合考核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考核,并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十三)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结合起来,强化“文明单位”绿化工作责任,确保“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二十四)市创建办(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开展;做好全市单位开展创建市级“卫生达标单位”和市级“卫生达标社区”活动,并将其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工作相结合;积极组织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绿地、水体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十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建设“创建林、生态林”活动,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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