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等导致试用期顺延的,任职定级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新录用公务员既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取消录用”情形,又有《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不得取消录用”情形的,一般应在《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由招录机关按录用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
六、凡农村户口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要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进行公务员登记时须提供相应的户口证明。
《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时间
|
|
毕业院校
|
| 专 业
|
|
学 历
|
| 学 位
|
|
录用文号
|
| 录用时间
|
| 录用单位
|
|
个
人
总
结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