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7、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或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1、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12、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原件。
(2)非国有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和教学录像带以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4)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2名以上校外本专业教授的审核推荐意见。
(5)197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以及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提交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本人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或电子教案。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省辖市在报送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时,须提交近5年来省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获奖文件和省辖市、县(市、区)教师节期间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文件原件或加盖发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007年已报送的文件除外)。
(三)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有关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的材料及逾期报送的材料,各高评会所在部门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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