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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方案,并从“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应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有关规定。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吊装作业的专项方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技术规程、规定要求实施吊装。

  第五条 吊装作业前,吊装作业专项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国家和本市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满足盾构机吊装作业所需的条件,实施吊装的单位应确保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盾构机吊装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吊装作业警戒区,并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条 新购或改造后的盾构机首次下井组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盾构机生产厂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盾构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试掘进后,应再次对盾构机工作状态进行验收。非新购盾构机下井组装、调试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盾构机达到掘进安全技术的各项要求。盾构机始发前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进行条件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实施盾构机开仓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进行条件验收,要做好监测工作,要对周围环境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仓。

  第八条 盾构机生产厂家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应组织对盾构机操作人员、盾构机机电维修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盾构机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作业类(高压运行维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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