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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点张贴、书写广告(“牛皮癣”)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和其他法规、规章未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办理委托,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格式的,市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贡献者、及时举报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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