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购房发票;
8、购房款存入房改资金专户凭证单复印件;
9、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的,才能以商品房指导价出售。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二、拆迁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完成项目初始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初始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4、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确认材料;
5、契税完税凭证(指超标安置或由原使用权安置所有权的);
6、规定的测绘资料;
7、安置房源情况证明资料(包括安置房源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8、被拆迁房业主已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交已故业主死亡证明及代办人具结保证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三、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一)受理条件:
权属人遗失、灭失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声明满三十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
权属证明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遗失、灭失声明的报纸或破损的权属证明书;
4、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土地房屋权属共有的,共有人应同时申请补证或换证登记。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个人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个人持有的房地产(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外)出售,并已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法院裁定的,提交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9、符合免税条件的,提交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11、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受让人还应提交其户籍在本村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个人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五、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个人持有的已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并已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房产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