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下,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经验,确定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下列事项:
(一)领导;
(二)战略策划;
(三)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四)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
(五)以人为本;
(六)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
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应当确定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订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履行下列步骤:
(一)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二)材料评审;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四)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确定该奖项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