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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的决定
(齐政发〔2011〕71号)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出台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管控政策。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环境不断优化,全市项目建设力度加大、用地量逐年增加,但土地利用中盲目要地、随意选址、粗放浪费、囤积土地、闲置土地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全市土地供应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又能用有限的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有效规范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严禁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摆放项目,严禁随意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与《齐齐哈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严禁突破年度用地指令性计划用地;项目建设要按照“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供地、用地”的原则,按实际进度申报用地指标。

  二、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制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科学合理选址;必须严格履行用地预审程序,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和编制建设项目控制性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于国家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供地或限制供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征地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报批、依法公告和实施征地、拆迁,并承担维稳责任。对用地指标批准满1年,征地率达不到60%或供地率达不到40%的,将按比例核减当地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必须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在告知确认到位、补偿发放到位、协议签订到位、安置保障到位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征收和拆迁,不得简化程序、超前实施,对补偿不到位的,暂缓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四、严格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必须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批农村宅基地面积严禁超过法定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严禁再批准其新的宅基地申请,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必须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对于近期列入城中村改造和规划撤并的村庄,严禁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必须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主体责任,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对于新发生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要依法处罚;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擅自变卖、出租、发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资源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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