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沈安委办[2011]29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交通、建筑、供水、供热、供气等行业企业进行外部评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1]62号)中确定的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
第五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按照《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中的工作分工,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需要,依据评审单位必备条件向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提出增加评审单位的建议。
第六条 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受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评审单位必备条件
第七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生产咨询能力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登记表》,沈阳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市职安协会)推荐、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推委会)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安全评价资质及安全生产咨询能力;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一定数量的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