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确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确认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官办民助与民办官助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 建设内容。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示范平台确认
第八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真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从业资格、资质证书、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向本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综合协调处);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有关单位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国家、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管理、服务的范畴。
第十四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六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行政处罚、行业组织严重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严重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七条 联系机制。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5.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6.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附件1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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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单位性质:
|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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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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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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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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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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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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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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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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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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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人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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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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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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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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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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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产品
| 服务规模(家、人/次)
|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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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资源
|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 其他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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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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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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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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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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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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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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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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