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决定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未进行整改的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核查。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且尚未整改合格的企业(见附件2),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继续整改,以确保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三)未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见附件3),暂停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并通报批评,并要求必须自发文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完善分站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形成独立的企业管理运行,并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和内设试验室的备案,否则,将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市要开展一次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商品混凝土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四)对部分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整改的企业(见附件4),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各市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管力度,改进日常监管手段,加强对企业内设试验室,检测试验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的管理,从而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二)各市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尤其是内设试验室管理混乱、形同虚设,为工地代做试块、倒卖万能试块,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数据作假或不做试验等行为,要坚决查处、撤回其试验室备案和资质证书。
(三)考虑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特殊性,今后,在我区范围内,不得再设立以原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站。如要设立,分站必须按新设立企业条件要求申报资质。
(四)各企业要认真对照本次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记录等方面,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和企业内设试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我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