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处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审理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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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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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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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内容
| 审理发现的问题
| 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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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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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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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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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恰当,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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