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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审计中心: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审计中心(以下称业务处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在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法制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法制处可派人参加或采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通知法制处。
  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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