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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1〕1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发展改革局:

  2011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已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登载),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提升物价部门依法治价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宣传活动安排

  (一)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

  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物价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物价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理论研究及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省物价局对征集的标语进行逐条评选,评选出20条优秀宣传标语作为《条例》颁布实施的宣传标语,将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并对优秀宣传标语的投稿人和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价局予以表彰奖励。

  1、投稿要求:标语要体现《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保证原创,言简意赅,易于记忆和传颂,不超过40个字。

  2、投稿方式:以传真方式发至029-87294735,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onghechu@shaanxi.gov.cn,以信件形式寄至西安市新城大院内陕西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邮编:710006)。标语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0日。请在稿件上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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