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排名居前3名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3名的市提出批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市,省商务厅将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全省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2. 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1: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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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情况(25分)
| 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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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考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纳入本区域相关发展规划
| 2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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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有实力的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
| 5分
|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占本地区承办企业总数的比重,以50%基准分3分为标准,每提高(减少)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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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 3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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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 5分
|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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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 4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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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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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 1分
| 未达要求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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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 2分
|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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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25分)
|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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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招牌等醒目位置使用,易于识别
| 6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6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3分,超过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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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明码标价、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 7分
|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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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货物备货充足,货物分区管理规范
| 5分
| 10%的承办企业无配送中心或配送中心面积及品种不达标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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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果(50分)
| 销售额及增长率
| 8分
| 本地区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的销售额增长率高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10个百分点得满分,低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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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配送率
| 15分
| 日用品店统一配送率40%、农资店化肥、农药的配送率80%。未达要求农家店数量占比低于30%得5分,占比超过3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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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存活率
| 10分
| 农家店存活率达80%得8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低于60%,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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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覆盖率
| 7分
| 乡镇农家店覆盖率达100%、行政村覆盖率达70%的得5分,行政村覆盖率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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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POS普及率
| 5分
| 所建农家店POS普及率达50%得3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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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范性
| 5分
| 农家店无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商品明码标价,建立购销台账。未达要求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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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分)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的创新性做法,被作为典型在全国或全省推广
| 5分
| 商务部采用的得5分,省商务厅采用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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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或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 5分
| 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5分,省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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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及一票否决项目(80分)
| 辖区出现承办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
| 减30分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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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家店发生商品质量安全事故
| 减30分
| 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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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家店发布虚假信息,不明码标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减20分
| 酌情通报批评,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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