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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卫生状况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表7
2007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市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检查单位数

违法单位数

处罚单位数

处罚情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元)

停业整顿单位数

吊销许可证单位数

游泳场(馆)

 

 

 

 

 

 

 

 

公共浴室

 

 

 

 

 

 

 

 

单项美容店

 

 

 

 

 

 

 

 

单项理发店

 

 

 

 

 

 

 

 

理发美容综合店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表8
200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名单

    市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公共场所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罚款金额(元)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附件8
2007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㈠检查对象
  1.医疗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所属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
  ㈡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级监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检查;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监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
  ㈢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3.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㈣检查范围及数量
  1.医疗机构:
  ⑴医院:三级医院全部检查,二级医院检查5家,一级医院检查5家。
  ⑵妇幼保健院全部检查;乡镇卫生院检查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检查5家。
  ⑶门诊部检查5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共检查20家;村卫生室检查10家。
  ⑷民营医疗机构:全部检查。
  上述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足要求的,按实际数量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检查数量。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检查。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全部检查,其余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医疗机构检查2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检查,大专院校检查2家、科研单位检查2家。
  ㈤时间安排
  5~7月份开展检查,8月份各区县进行总结汇总分析,8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8月20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将全市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根据本计划要求,围绕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群众普遍关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并与日常监督工作结合,制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3.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张淑青  赵海峻   电话:(0533)3150319
  传真:(0533)3182505    电子邮件:zibolyc@sina.com

  附表:
  1-1.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2.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3.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1-4.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汇总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㈠㈡
  4.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处分情况汇总表

  附表1-1
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传染病

疫

情

报

告

1.有疫情报告管理部门、人员

         

2.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培训、自查、奖惩等制度

         

3.疫情网络直报单位网络直报系统通畅

         

4.有疫情报告工作自查记录

           

5.执行首诊负责制

         

6.使用门诊日志

         

7.使用疫情报告登记本

         

8.使用传染病报告卡

         

9.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11.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12.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员

         

13.冬春季加强发热门诊管理

         

14.夏秋季加强肠道门诊管理

         

15.有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记录

         

16.有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记录

         

17.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

         

18.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19.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20.设置监控部门或人员

         

21.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等制度

         

22.有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23.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24.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25.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运输

         

26.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

         

27.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28.无集中处置单位地区按要求自行处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1-2
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乡镇卫生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检查

单位数

符合

要求数

符合

要求率%

疫

情

报

告

1.有疫情报告部门、人员

         

2.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培训、自查、奖惩等制度

         

3.疫情网络直报单位网络直报系统通畅

 非网报单位疫情报告渠道通畅

         

4.有疫情报告工作自查记录

         

5.使用门诊日志

         

6.使用国家统一传染病报告卡

         

7.使用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

         

8.有疫情报告工作自查记录

         

9.有医务人员疫情报告相关培训记录

         

10.网报单位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

         

预防控制措施

11.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12.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人员

         

13.有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记录

         

14.有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记录

         

15.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

         

16.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17.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18.设置监控部门或人员

         

19.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等制度

         

20.有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21.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情况

         

22.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

         

23.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运输

         

24.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

         

25.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26.无集中处置单位地区按要求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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