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具体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省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后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先预拨后结算办法,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的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1.核定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其功能定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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