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