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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按当地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此外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每年按残疾军人本人当年一个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保残疾军人住院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95%,五至六级补助90%。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为每人每年80元,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100%,五至六级补助95%。
  第八条 参保残疾军人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办法和急诊、转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所在单位参加省直医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省民政厅审核身份。所在单位参加市医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市民政局审核身份。所在单位参加县(市)区医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身份。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对其就医给予协助。对患大病、重病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适当给予困难救助。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并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浪费,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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