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以及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豫民 [2007]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四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参加市级医保的残疾军人,市本级按每人每年6000元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按照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当年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