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均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根据困难情况,享受住房、教育、临时困难等相关救助政策。
二、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具体核算办法: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收入家庭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