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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各学科新的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的逐步协调。

  二、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指导下由各省区实施的国家级考试,是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全面评价。考察结果是评估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之一。其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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