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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新教职成〔2007〕14号)精神,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和学校自查,目前已有44所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了自评工作,并上报了评估申请。按照工作部署,我厅将于近期组织专家对上述申报的学校进行正式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见新教职成[2008]27号文件有关内容。

  二、评估工作专家评审组组成及分组情况

  由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从我区职业教育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专家评审组(名单略)。

  专家评审组分两个组,同步开展评估。第一组:负责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的学校评估,共23所学校;第二组:负责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和田地区的学校评估,共16所学校。

  三、评估工作程序

  (一)专家评审组实地评估检查阶段:

  1、听取被评学校的自查自评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专家实地核查,通过查、看、问及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3、评审组合议后,对被评学校评估情况进行反馈。

  (二)评审论证阶段:专家评审组集中召开评审论证会,评审评议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审核定等阶段: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审核工作会议,对专家评审组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核,形成评估终审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审议后,正式公布。

  四、工作日程安排

  计划安排在今年10月份,自10月27日起正式开始,每所学校实地评估用时预计为1天(日程安排见附件)。时间如有变动,以专家评审组通知为主。

  五、评估工作费用

  评估工作期间,专家评审组成员的有关食宿和交通费用由自治区教育厅承担,请被评估学校及其所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按规定标准联系安排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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