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函授站: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我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根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关于印发<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0]2号)中附件(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新教高[2005]36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立的函授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要切实按照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在抓好函授自学辅导的基础上,提高面授教学质量。
1.主办院校要科学制定符合所举办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计划、函授教学大纲、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资料和自学作业。函授站要选派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辅导教师,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相关函授方式,督促学员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指导学员自学,批改学员作业,并落实相关考核办法。
2.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要指导函授学员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制订个人自学计划。学员每周必须要保证20学时左右的自学时间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按时、独立、认真地完成作业。
3.原则上函授学员总评成绩的考核比例为:自学作业不低于30%,面授出勤占20%,卷面考试不高于50%(卷面成绩必须及格)。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要认真及时进行作业批改和讲评,同时认真做好有关情况记录及成绩汇总等各项工作。作业批改、核分、讲评应客观、准确及时,成绩考核应当完整、有据可查。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也要据此对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