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现将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
《标准》精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体育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高标准地开展工作。
三、各地和学校在组织实施体育卫生工作中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的经费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各地和学校应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五、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大对本
《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六、健康检查费用标准待自治区制定后再另行下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