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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我区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我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境内,凡是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前双语机构必须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投保主体是学校或者是办学主体,被保险人是学校。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学校活动主要是指在学校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校方责任的赔偿范围和界定依据

  教育部颁布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司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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