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学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为更好、更规范的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把好事办实。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家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全日制)、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学生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初中起点三年制学生在校前两年享受助学金,高中起点(中级工起点)中职学生只能享受一年助学金;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段前两年享受中职助学金,大专段两年申请享受高职助学金;特殊教育中专学生三年全部享受助学金。
三、城市学生和城市贫困生界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区地州行署政府所在市以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的家庭户口为城市户口的学生均为城市学生,其他的县级市按县镇对待。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职学校城市贫困生认定指导范围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各地可进一步明细。
四、学生人数统计截止日期。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依据教育事业统计以及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07〕52号文件统计表1-4要求上报的数据核定,人数统计截至日期为每年10月15日,汇总上报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10月15日之后入学的学生,中央和自治区不再追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的5%经费中解决10月15日后入学学生的助学金。同时,在10月20日上报截止日所有学生必须录入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技工院校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国家助学金,并与纸质信息一致,否则上报的纸质报表无效。校际间联合办学点招录的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申报,联合办学另一方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