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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司法厅等关于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人民防空的法规文件内容。

  (三)、人民防空建设任务、方针;公民和法人有关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的知识与技能。

  (四)、人民防空的性质、内容;人民防空在巩固国防、遏制战争、应对空袭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战略地位;人民防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五)、国家安全形势;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空袭的形式和特点;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空袭的防护技能;核、生、化武器袭击的防护技能; 次生灾害以及常见自然灾害的防护技能; 战争心理防护。

  (六)、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平战结合、为民造福的建设成就以及在人防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的事迹。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任务

  (一)、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文件要求,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入机关、学校(行政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

  (二)、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人民防空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作用,积极运用各种宣传资源的综合优势,围绕人民防空进行宣传教育,形成各有分工、各展所长的舆论宣传教育格局和规模效应。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指导、协调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并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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