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自治区国防教育办公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国防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司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国防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司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国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对于促进新疆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开展我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指导思想
在新形势下,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为出发点,充分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宣传、教育、司法、人民防空、国防教育和兵团教育部门应当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和执政为民要求出发,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紧紧围绕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着眼增强和提高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遵循的原则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应当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按照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性、社会性、军事性、群众性、保密性等特点,紧贴战时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利益和需求,突出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服务、参与防灾和紧急救援行动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为民造福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宣传、教育、司法、人民防空、国防教育和兵团教育部门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国防教育、普法教育、学校教育、科普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的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