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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双语”特培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二)毕业后在就业所在地从事中小学教育未满五年,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所列之情形,或未经丙方同意擅自离开教育岗位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服务年限不足(包括离开当年),每年按照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纠纷都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乙方在就业所在地履行任教义务期间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担保人签字并盖章或担保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担保机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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